历史上蒙古族女性的地位有多高?
蒙古族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,其社会地位较高。
在蒙古族发展的历史过程中,由于其开放和流动的生产,生活方式,拓展了蒙古民族的视野,形成了本民族独特的性别文化氛围,蒙古族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,其社会地位较高,因此,蒙古族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履行其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,体现出较强的主体意识。
1,蒙古族女性对父亲的财产拥有继承权。

女儿结婚时,父母要根据家庭的情况,陪嫁给女儿应得的一份财产,作为女儿成立新家庭的基础生产生活资料。

陪嫁的物品除首饰,衣物和生活用品之外,主要是牛,马,羊等生产资料。女性对这部分财产拥有支配权。如果婚姻破裂,女性可以带走这部分财产,并受到法律保护。
根据这一传统,姑娘出嫁时,她的嫁妆都要详细写在婚折上。在婚礼上,主持人要当众宣读婚折,然后交给男方家长。有点像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。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后,对丈夫的财产有继承权,甚至寡妇改嫁后,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陪嫁财产。
2,古代蒙古族女性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。

在蒙古民族的第一部编年体历史巨著《蒙古秘史》中,重点记述了阿兰豁阿,诃额仑,孛儿贴,也遂四位著名女性,从中我们看到古代蒙古族女性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。

这些蒙古贵族妇女,尤其是成吉思汗为首的黄金家族中的妇女,直接参与到重大事情的决策中。
西夏国被征服后,成吉思汗妃子可以获得众多的西夏百姓,这些贵族妇女还具有分获战利品的权利。这种制度和习俗确认了蒙古族女性的社会地位。
3,古代蒙古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,享有离婚和再嫁的权利。

在《阿勒坦汗法典》和《卫拉特法典》中还有保护妇女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。

古代蒙古法律明确规定,“寡妇可以改嫁,改嫁后还能带走她从娘家带来的陪嫁财产,允许寡妇与丈夫的兄弟结婚成家。
其次,在《阿勒坦汗法典》中规定,堕孕妇胎儿,罚其夫家畜七九(即63头牲畜);丈夫揪断妻子的头发,罚一五;扯破衣裳,罚一五;丈夫以刀尺之木棍,石块,土块打妻子,罚三九;以鞭子,拳头,脚踢打妻子,罚一九;男子勾引拉扯女人,扯破其衣服,罚一匹马,一头牛。

《卫拉特法典》中规定:不允许揣摸姑娘和胡乱开玩笑。如揪掠女人的头发,头饰,罚一九;动手而使妇女堕胎,有几月罚几月。

《喀尔喀法典》中规定:孕妇遭到殴打,致使胎儿流产者,所罚牲畜的头数同胎儿的月数相同。
4,古代蒙古社会认为女性是应受敬重的。

蒙古族谚语所言:“连可汗也是女人生的”,“对喂乳汁的母亲要敬爱”等。

古代蒙古社会制定的反对妇女的暴力与骚扰的法律条文,不仅保障了女性的尊严与人格,也使女性免遭人身伤害,这些反对妇女的暴力伤害与骚扰的法律条文从今天来看,具有较超前的意义和价值。
古代蒙古社会特殊的生产,生活方式,凸显出了女性的社会贡献和价值,使蒙古族女性对男人的依附关系较弱,在社会和家庭中受到了尊重,其社会地位较高。

早在忽必烈进入中原就立法禁止汉人溺死女婴,禁止汉人典妻,以期降低汉文化里的男尊女卑。黄宗凯也曾在《元代妇女地位略论》一文中指出,“元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妇女地位最高的朝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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